保險, 法律告訴
要告刑事案件,可向管轄地之警察局提出告訴:
* 第一趟報警,由警方做初步調察比如找出犯嫌,初步訊問犯嫌及告訴人,瞭解整件案情之後警局會作成一份報告移送地檢署
* 第二趟至法院(檢察署)開偵查庭,
* 第三趟宣判即可。
1.告訴、告發、檢舉人之真實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職業及住居所。
2.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陳xx, 0932944976
莊xx, 0920498083
3.具體事實及證據
陳xx及莊xx二人未經本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填寫世華銀行自動轉帳授權書之記載以辦理非本人的保險,足生損害於本人,要保人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
恐涉及《刑法》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5條: (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未經要保人本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填寫、變更要保人、受益人之記載,仍辦理變更手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要保人及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恐涉及《刑法》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相關法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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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管轄,便是刑事訴訟法將國家的刑事審判權分配各法院來行使的一種規定。
刑事訴訟法特別對各法院可以審判的案件範圍予以劃分,使每一個法院都有一定範圍的刑事案件。在這範園內所發生的案件,都歸由這法院管轄。這種可以管轄審判刑事案件的權利,稱作管轄權。
由於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範圍,起訴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在這法院管轄之內發生,這法院就不能在實體上予以審判,檢察官提起的公訴案件,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作出管轄錯誤的判決,而且要把案件直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
凡屬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即行為地或結果地。所謂住所,即依一定事實,足認被告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所謂居所,即被告以暫時目的居住之處所。所謂所在地,即被告現時身體所在之地。又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該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遇此情事,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該數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其管轄,該案即應由被指定之法院受理。
刑事訴訟,除依法得用言詞陳述外,應按規定之書狀格式撰寫訴狀,其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網路下載。至於訴狀內容之繕寫,可參照司法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作成之,自己能寫作者,購買狀紙後,即將案情楷書或打字清楚,不能自寫者,可持狀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科,說明案情,請求服務人員協助。訴狀寫好,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向法院收發室投遞,務必索取收條,查視填寫日期,妥為保存,以備日後查考之用。投遞訴狀並無費用,如用郵寄方法投遞訴狀時,係以法院收文戳日期為憑,而非於付郵時生效,應加注意。
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是,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訴訟輔導
(一)如何提出告訴、告發?
要告刑事案件,可向管轄地之警察局提出告訴或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訴狀
如果您的權益被侵害,或知悉任何犯罪嫌疑者、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可直接向本署提出告訴、告發,可用告訴(發)狀敘明犯罪事實及證據,寄(送)本署收文室,也可到法警室按鈴申告。
要等案件受理分案才會編列案號,所以您不需要填寫只要寄到地檢署即可,收件人只要填寫地檢署收文處即可。建議您可考慮親自前往地檢署遞狀,可能較為保險及迅速。
(二)告訴、告發、檢舉書狀應記載事項?
1.告訴、告發、檢舉人之真實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職業及住居所。
2.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3.具體事實及證據
(三)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四)告訴期間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司法狀紙要點
一、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使用司法狀紙時,依本要點為之。
二、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 (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 ,並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 (附格式一(odt檔案)) 。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 (附格式二及範例(odt檔案)) 。
三、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事件之委任狀格式,應以直式橫書方式書寫 (附格式三(odt檔案))。
司法狀紙書寫須知
●民刑事訴訟狀
(一)稱謂欄依書狀之性質填寫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聲請人、相對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民刑事)、參加人(民事)、告訴人、自訴人、代理人、選任辯護人(刑)事。
(二)稱謂欄先寫具狀人、次寫對造人、如正面不敷時,得在反面自劃橫線連
接填寫。
(三)狀紙有二頁以上者,具狀人應於每頁銜接處蓋騎縫章,記明頁次。
(四)訴狀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刪除應蓋章,並在其上方欄外,記明字數。
(五)案號及承辦股別,可參照法院之期日通知書或傳票、刑事或其他訴訟文書記載填列,如無此項資料時,可免填列。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調查庭 提告一個多月後,先開一次調查庭,對方否認肇責,一直被檢察官嗆,看得出來檢察官很忙心情不好
- 起訴書 一個多月後收到起訴書,確定過失傷害起訴
- 刑事庭 一個多月後開庭,開庭前遞了刑事併民事判決 服務台阿姨會教你怎麼寫 (要付2塊錢 ) 刑事跟民事是分開的,刑事只針對傷害做追究,賠償交由民事庭判決 刑事併民事判決一審免交裁判費,先遞一下以防萬一
問 : 訴訟會不會很麻煩? 我是學生沒空跑法院耶
答 :
訴訟過程確實很長,但一點都不麻煩,除非你選擇自訴(自己或請律師打官司),
否則檢調單位就是你的律師,以我的案例來說,我大概只要跑三、四趟就好,
第一趟報警,
第二趟至法院(檢察署)開偵查庭,
第三趟宣判即可。
因為我們是被害者且也無違法犯紀,所以你大可寬心到法院去郊遊,也可以拿傳票跟學校請假,你所有的損失,宣判後都可以索賠(民事求償部分)。
向警局聲告,和直接地檢提告,有何差異性
向警局提告
這時由警方做初步調察比如找出犯嫌,初步訊問犯嫌及告訴人,瞭解整件案情之後警局會作成一份報告移送地檢署,其實你可以想像成那就是一份告訴狀
接下來就是由地檢檢察官開始進行偵察程序,如問訊等等
之後,檢察官覺得犯嫌有罪,則可能起訴、緩起訴等
若覺得罪證不足,則可能不起訴
起訴後,檢方就是這件案件的負責人,稱為公訴人
就同等於你的律師,由他幫你來搞這件案子
- 優點 在於對證據急迫需要保全的情況,也就是需馬上進行調察時. 比如說,我家被偷了,這時可能存在的證據,有指紋之類、或錄影畫面之類. 而指紋算是很迫切要馬上調察的,不然之後被複蓋等就沒了. 監視器也是,一般公設監視器保存期,最短的甚至只有一個月不到. 若你走地檢提告,地檢一樣要追察犯人及證據,一樣會將案件先丟給警局. 這時,扣除分案啦,程序上等時間,天知道到警局時過多久了.搞不好證據都難找了
- 缺點 一則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警員都會跟你說這不好告,勸你算了,到時反而被告誣告等等. 二是有些警員可能是好好先生吧,對於一些告案都極力勸和,若你本是鐵了心要告,就會覺得他很煩. 三則是不給三聯(很多人沒主張他就不給了),能找到證據他就移送,沒找到他就裝死.反正你沒報過案。 四則是耗時,警局提告先會由警員詢問你案情,後開始作筆錄. 若那員警思路不怎好,或打字很慢等等,整個告訴就在那拖兩三小時去. 又警局對於一般不急迫案件,可以拖很久才移送地檢. 五則是很多警員不懂愛裝懂,用些錯誤訊息而讓告案有缺失. 作筆錄問案的,大多是低階員警(行政警察、制服警察),而比較少會是刑警. 對於法學來說,他們大多懂的並不多.卻愛以自己的錯誤觀點加給你. 若自己懂的這些訴訟法律等,是不致於被他所誤. 有些情況是,因為警局的爛筆錄(即告訴狀同意思), 而讓檢察官兩造都不傳直接進行不起訴, 你連補狀或口頭陳述的機會都沒有
向地檢提告
地檢提告分為口頭提告與書狀提告.口頭提告標準程序為至地檢署按申告鈴(但9成會被阻止 詳見筆者另篇 談地檢署申告鈴),
後由檢察官問訊作成筆錄,但這幾乎沒人會用這方式,
除了選舉時政客作秀去按那鈴給媒體拍照之外.
書狀提告則是直接將告訴狀寄送至地檢署即可,
而地檢收到告訴後,還是可能將案子再丟去警局,
由警局去找人,或作初步訊問及調察等等.
若非有涉證據急需調察的情況,
筆者會建議由地檢投狀告訴,
至少訴狀你自己寫的,而不是警員寫的那種.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鄭00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自由
住:00縣00市00路0000號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0
被 告 陳00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自由
住:00縣00鄉00村00路000巷00弄0號
郵遞區號:000
為被告陳00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被告若無法傳訊,聲請 鈞署將傳票暨起訴書為公示送達事:
告訴人為催告被告出面解決所開本票欠款事宜,曾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如證據一)至被告本票之居住地,但遭以查無此人為退件,顯然被告目前正藏匿中,若 鈞署無法將傳票或起訴書送達被告,本人聲請 鈞署能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被告居所不明之規定,而同意為公示送達之辦理。
貳、本案事實:
被告為向告訴人借款,遂分別於(一)民國94年09月15日開立新臺幣10,000元之本票乙張,兌付日民國94年11月28日(如證據二)。(二)民國94年11月28日分別開立新臺幣40,000元(如證據三)、新臺幣70,000元(如證據四)及新臺幣60,000元(如證據五)之本票3張,兌付日均為民國94年11月28日。為向本人還款之擔保,總計被告借款新臺幣180,000元,以前揭4張所開立之本票為還款之擔保。
被告開立前揭4張本票時,是否於開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OOO
住:OO市OO區OO街OO號
電話:
送達代收人 OOO
住:OO市OO區OO路一段OO號O樓
電話:
被 告 OOO 身分證字號:YOOOOOOOO 男
住:OO市OO北路O段OO巷OO弄O號
為被告OOO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本案事實:
(一)本案被告OOO持支票向告訴人借貸之地點在告訴人住家附近,其詐欺之行為地係於OO市OO區,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依法 鈞署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OOO對友人表示有資金調度的問題,遂於民國(下同)95年7月時透過友人介紹,分別於95年7月18日持由緻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緻乘公司)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95年8月31日,票面金額貳拾萬元之支票乙紙(告證一)向告訴人週轉新台幣貳拾萬元,並另簽發本票乙紙作為擔保(告證二);同年8月16日又持俊友有限公司(下稱俊友公司)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95年10月31日,票面金額為貳拾參萬伍仟元之支票(告證三),循同樣模式再向告訴人週轉貳拾參萬伍仟元,亦簽發本票作為付款擔保(告證四)。
(三)告訴人於票期屆至後向銀行提示付款,惟兩張支票先後皆因支票發票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而遭付款銀行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可證(告證五)。告訴人遭退票後覺得事有蹊蹺,欲找尋被告追問並要求返還欠款,被告卻避不見面。後經多方查詢,察覺被告當初的所做所為根本是基於詐欺取財之意圖並進而以詐術使告訴人交付財物(見後敘),告訴人始知遭到詐騙。
(四)查關於被告交付之緻乘公司支票,於另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1281號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中,已有他人於民國94年4月至95年6月間因收受緻乘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遭退票後提出告訴之情形(告證六),此點除足證緻乘公司票信早已不良,被告客觀上應已可知悉緻乘公司票信不佳,卻又持緻乘公司之支票向告訴人換現,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施用詐術行為甚明,且緻乘公司之支票是否為人頭支票亦啟人疑竇。次查俊友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業經他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2320號刑事詐欺案件之調查,證實屬於人頭支票(告證七,公訴意旨略謂:自94年起,販賣芭樂票之犯罪集團在臺北縣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等地報紙刊登『支票借你使用』等廣告或以手機簡訊或經朋友介紹而招攬買家,以每張新臺幣3,000元起至2 萬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芭樂票客戶,供芭樂票客戶各自持所買受之芭樂票作為對外支付之工具,並向買受芭樂票之客人預先預告某特定的退票時間(即票載發票日)將一齊退票,買受芭樂票之客戶取得芭樂票後,即以行使芭藥票為施用詐術之方法,將芭樂票交付他人以詐取他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有其他為數眾多之被害人(告證八,見板橋地院98年易字2320號刑事判決之附表與99年易字第2122號刑事詐欺判決)。前揭事實徵顯本案被告OOO持俊友公司之支票向告訴人確實係基於詐欺犯意,意圖為不法所有而詐取告訴人財物。
(五)按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刑法第339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他人簽發之支票向告訴人借貸套取現金,然其交付之支票經提示後皆陸續遭到退票,後經告訴人向付款銀行照會發票人之票信狀況,發現支票發票人皆早已因票信不良而被列為拒絕往來戶。被告持票向告訴人換現時,客觀上應已知悉支票已無兌現的可能性,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而施用詐術的行為,灼然至明。又被告另行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無非是為換取告訴人之信任,避免告訴人提早對支票發票人之票信有疑慮,目的在於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況被告於其簽發之本票上刻意按捺指印覆蓋於金額、發票人及地址的記載上,致使本票應記載事項因無從或難以辨識而無效(告證九),更加證明被告自始即不願負擔民事給付責任而具有詐欺罪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交付之支票經他案調查係屬自始即無可能兌現之芭樂票,其以此詐欺告訴人之財物,且自始即無還款意願,自應構成詐欺罪嫌。被告犯罪行為惡性重大,恭請 鈞長鑑核,速予傳喚被告到庭,偵查起訴,以懲刁頑,並彰法紀。
此 致
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證據:
一、支票影本一紙。
二、本票影本一紙。
三、支票影本一紙。
四、支票影本一紙。
五、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
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1281號判決部份內容影本一份。
七、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2320號判決部份內容影本一份。
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22號判決部份內容影本一份。
九、台灣OO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OOOOO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日
具狀人:OOO (蓋章)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OOO (被害人本人)
地 址:OOO
被 告:XX
地 址:XO (告人最好至少知道戶籍地址)
身份證字號: (如果不知道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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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起刑事告訴事:
一、 被告OOO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承租房屋內,應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 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OOO於民國O年O月O日,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所承租/所有址設於台北市OO路OO號屋內,經告訴人要求離開後,被告仍故不退去,...
(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手段、經過)
二、所犯法條
(論述前段事實行為構成刑法第 條)
三、綜上所述,請求鈞署賜與被告起訴處分並求予有罪判決,以還告訴人公允。
附件及證物
告證1:...
告證2:...
謹 狀
台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告訴人:OOO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A
住址:桃園縣中壢市四維路ΟΟ號
送達代收人:ΟΟΟ 律師
設址: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電話:8369-5898
被 告:B
住址:北縣XX市XX路1段ΟΟ巷ΟΟ號
被 告:C
住址:XX縣XX市XX二街ΟΟ號
為被告等涉嫌違犯背信罪案件,爰依法提呈告訴狀事:
一、 緣告訴人為D建設有限公司(下稱D公司)股東,並占D公司25,000股之2,500股,此有D公司變更登記表(告證1)可證。惟自前任E董事長於90年年底過世後,D公司即未再通知告訴人召開股東會,告訴人對D公司之營運,一無所知,故於94年9月間,再向D公司查詢營運狀況時,仍未獲回應,但經D公司同意,取回D公司帳冊,經告訴人仔細審閱,發覺D公司就投資桃園縣中壢市富台段000地號土地,花費計有設計費、繳納地價稅、土地款等等費用,此有D公司帳冊(告證2)可稽,然而,再經告訴人調閱前揭土地之登記謄本(告證3)時,赫然發現該筆土地竟於83年3月間,登記在E及被告B等人名下,被告B為總經理,應為全體股東爭取利益,竟將D公司出資之前揭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侵害告訴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甚明,因此,被告B應該當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責。
二、 被告C為D公司董事長,被告B為D公司總經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股東爭取利益,然被告C及被告B二人,於91年2月5日 將D公司之款項,借盈餘分配之名義,由被告B指示不知情之會計F,簽立請款單,分別付款被告C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及被B庭2,025,000元,此有會計F簽立及被告B核認之請款單據(告證4)為憑,因此,為求證明被告C及被告B監守自盜,擅將D公司款項,利益朋分入已,損及告訴人及其他股東利益,顯該當背信及侵占刑責,懇請 鈞院傳訊會計F(住址:桃園縣平鎮市新華路ΟΟ巷8號ΟΟ樓)到庭作證,即明真象。
三、 為上所陳,被告二人犯行應屬明確,懇請 鈞署傳訊證人及被告二人到庭,即明真實,並依法起訴被告二人,以符法紀,並懲不法。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告證1:D公司變更登記卡影本數紙。
告證2:D公司帳冊節本數紙。
告證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數紙。
告證4:請款單據影本乙紙。
中華民國ΟΟ年ΟΟ月ΟΟ日
具狀人:A
附帶民事起訴狀,必須要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起訴狀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是法院收狀處。
附帶民事不用繳裁判費用。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中即可提起,即你收到刑事起訴狀之後就可以提出附民起訴。
附帶民事起訴狀,必須要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起訴狀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是法院收狀處。
附帶民事不用繳裁判費用。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中即可提起,即你收到刑事起訴狀之後就可以提出附民起訴。
刑事訴訟步驟
步驟一、至被告一方之檢察署窗口遞狀或直接到申告窗口聲告(要帶身份證)。
告訴:自行聲告或寫狀紙遞狀控告(不用花錢),由檢察官來代替告訴人依法律程序偵辦。
自訴:請律師。直接到法院提告,無須透過檢察官,但證據力要充足。
「他字」案:屬於未判定案件,尚在搜集資料中的案件。
「偵字」案:屬於正式案件,進一部步做偵查的案件。
有證據被銷毀的疑慮時可提出「聲請保全證據」狀紙,倘若檢察官五日內不執行或駁回,則告訴人可再向法院提出,在收狀窗口遞狀。
檢察官偵辦後若判定,只有下列三種判定:(但有些刑事案,如:詐欺…等是不可撤案的)
[1] 起訴。
[2] 緩起訴 => 被告有權抗告。
[3] 不起訴 => 告訴人有權「聲請再議」,由上層單位做審查並處理,向地檢署遞狀即可。
若偵辦過程中,檢察官在偵查庭上辦案明顯不公,你可填寫「迴避狀」載明人事時地物向地檢署遞狀,還有,偵查庭上亦有錄音錄影為證,並請在狀紙上加一項證據「請調閱XX年度X字第XXXX號,偵查庭上之筆錄、錄影、錄音等記錄」,依此申請檢察官迴避。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明顯不公且違法,可順便遞出控告XXX瀆職罪狀紙,不用客氣,要提告檢察官瀆職罪,依刑法第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步驟二、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三、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枉法駁回「聲請再議」,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相關的司法人員。
步驟四、若在步驟二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枉法判決,最好以簽結書或判決書為證據,並說明如何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情行,將承案檢察官或法官列為被告,並將承案編號寫於狀紙上遞狀控告「瀆職罪」(刑法第124、125條),記得要附上簽結書或判決書以及原控告事證做為證據。待這位檢察官或法官被判決枉法「瀆職罪」時,再依此判決要求檢察署重啟偵查原被簽結書或判決的案件。
步驟五、好運的話,碰到明是非的司法人員算是幸運;倘若像我碰到這麼多位不能明是非的司法人員,那也沒辦法?不,以上述情形再告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檢察官或法官。就繼續告,告到底,如此才能讓司法回歸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價值。
步驟六、倘若都碰不到好運的話,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依其範本寫於紙上向監察院遞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枉法的司法人員。
步驟七、寫"陳請檢察官評鑑"狀紙一式2份向律師公會申請須提供裁定不公的處分書說明不公的事實,並提供案件證據,以做為評斷是否確實枉法的依據。
長久以來最根本的亂源是在司法,再來就是立法,有「法律」卻不能彰顯,司法人員自認為自己就是「法律」的大有人在,而恣意妄為,或蓄意拖延,或違法簽結、判決,更令人髮指的是「官官相護」,殊不知司法人員是代表「法律」執行條款的人,須依據「法律」條款行公平公正的事。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有那麼難辨是非嗎?不會或刻意胡作非為,該判刑就判刑關起來!該撤職的就叫那些枉法的司法人員滾回家吃自己,這才能讓社會更有正義公理,才能讓所有人民信服。 請不要忘記台灣的「法律」是適用所有在台灣生活的人,當然包括所有司法人員!那你還怕什麼呢!
請轉告親朋好友,有空來閱覽Rich 黃的部落格,一起揪出壞蛋!若不是本人脾氣及修養還好,換作一般人早就被那些玩法的司法人員氣死嘞!
PS. 民事庭法官違法或枉法判決也可以告「瀆職罪」。 如Rich 黃控告偏袒國泰世華銀行法官之「控告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國棟瀆職罪」案。
範本參考「這等司法!(現代"封建"之官官相護~4)」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67&prev=68&next=65&l=a&fid=14
刑事訴訟的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是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眾因詐欺.竊盜等犯罪而受有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前及第三審,均不 得提起。(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
受害民眾可持身分證件、起訴書向管轄法院法律服務中心查詢 刑事案件案號,再繕具書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格式如後)。書狀 之撰寫可向各法院法律服務中心人員請求指導。並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 證據保全: 妥善保存相關損失證明文件,詐欺案如滙款、轉帳之資 料;竊盗案如被竊物品之購買憑證、物品之權利證明文件。
二、 請求時效: 1、附帶民事訴訟應於知有損害及應賠償之義務人時起,2 年內 提起。 2、刑事案件偵查時間如過於冗長,應注意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之時間(2 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例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1.案號、承辦股別如何查詢:我是看傳票影本,傳票會被回收,還好事先有先備份資料。
2.指定送達是送什麼?:撰寫代收資料的人與地址。
3.被告資料該如何取得?:電話詢問書記官即可,民事只需知道被告名字與住址。
4.事實及理由的撰寫是否正確?:書記官說,由於我之前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可以直接撰寫「詳OO年O字第OO號內閱」。詳情我打算下午去問問律師。
5.年利率百分之幾才合理?:民法認定為百分之五。
6.是否需要交易明細表作為證物?:由於我之前已經報案,資料皆已經存證。寫「詳OO年O字第OO號內閱」即可。
7.撰狀人應填誰為佳?書記官?:如果是自己寫的,而非請人代書,就不須要寫撰狀人。
8. 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最後期限是?:只要在法院判決之前提出即可。由於目前我仍在與被告調解中,法院會等待調解作完之後再行判決。
9. 可否以郵件寄送訴訟狀,而不需親自送?:可
收到傳票時,一定要先去詢問書記官,看看自己被叫去幹麼?可不可以不去?不去的話會損失什麼權益?去的話能不能申請旅費?
要告,就連他公司一起告,找麻煩而已,也可以請該公司告這位業務侵佔。
被告:ooo公司 ooo
被告:ooo公司 (連帶責任)
這種案件的提告不需要請律師,你只要告對法條就可以了,告錯法條比不告還糟糕。
要用那一條來告,須說清楚,建議:自己做功課後去民代的法律服務處再討教,多問幾次、多問幾處,你打這個官司就不太需要請律師的。
刑法:
第335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於刑事案件起訴後,你要提「附帶民事」,才可以省裁判費。(不能太早提)
不管是否"告訴乃論", 只要檢察官偵查認為有犯罪嫌疑及提起公訴
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罪稱為公訴罪.
“告訴乃論的罪"可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撤銷告訴.
保險常見爭議與案例
陳國華律師/ 卓家立律師
案例一:以存 款或投資名義招攬保險
(非理賠糾紛)
(非理賠糾紛)
(一)說明
招攬糾紛常因業務員的話術不當所引起,因此在購買保險時要避免招攬糾紛的發生,最好的 方式就是消費者能夠自己看破話術背後的陷阱。
(二)常見話術與真相
- 業務員常用話術:目前公司推出高利率的存款,第一年當定存,第二年後把錢存入即 可領出、且仍按原存入數額計算利息。複利計算利息 遠高於銀行、開戶即送保險。
- 真相:
- 保險業並非銀行不得經營存款業務註1。
- 通常第二年以後所稱的「提領」,是用保單質借或是解約之方式領取款項。
- 業務員會要求第一年當定存(或不得提領),是因為保險第一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極低,如果客戶要提領(保單質借或是解 約),能領取的錢 很少。
- 高獲利部分,通常必需待全部繳費期滿領回,獲利才會超過銀行利率。
- 業務員甚至會列出理財試算表等資料,刻意誇大報酬率並將銀行之利率低算。
- 以存款或投資名義招攬保險涉及刑事詐欺得利罪,因為業務員係以此話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並使消費者交付保險費予保險公司,業務員因此取得保險佣金。
- 如保險業務員係受消費者之委託或委任為其辦理存款、理財相關事宜,業務員另涉及刑事背信罪。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執行刑罰為止。當刑事案件發生時,由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提起訴訟,多數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受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一、偵查:
檢察官受理案件後,經過偵查程序調查犯罪,發現特定嫌疑人涉有重嫌時,就會被檢察官列為被告。檢察官在偵查中要傳喚被告訊問時,應要以傳票傳喚被告(詳見:【法操小教室】檢察官對人的強制處分權)。
在訊問被告筆錄時,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應當場製作筆錄,並記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訊問筆錄製作的年、月、日及處所。作完筆錄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筆錄是否有記載錯誤。 如果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則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最後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二、起訴:
若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該刑事案件,就會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內容會記載:
1、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檢察官起訴時,也需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三、審理:
當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法官開始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而後是先有人別訊問,以確定被告身分,在《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審判長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查驗被告有無錯誤,如果錯誤,應即釋放。確定被告身分後,檢察官就要陳述起訴的要旨,且法官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規定,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法官認為應該變更罪名時,應再告知被告。
2、被告得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官幫被告選任辯護人。
4、被告得請求法官調查有利的證據。
法官接下來要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確定審理程序後,檢察官負有舉證的責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當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涉犯哪些罪時,法官審理案件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斷。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下判斷。而沒有證據能力、未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有、無罪的依據。
四、判決:
最後,法官會對該刑事案件判決有罪或無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但如果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則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9、310條有罪判決書主文、理由之記載規定,下有罪判決。若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有罪的判決確定後,如果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者,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詳見:【法操小教室】再審與更審)。如果都沒有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情形,有罪的確定判決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除保安處分外,於確定後執行之。
刑事訴訟步驟
步驟一、至被告一方之檢察署窗口遞狀或直接到申告窗口聲告(要帶身份證)。
告訴:自行聲告或寫狀紙遞狀控告(不用花錢),由檢察官來代替告訴人依法律程序偵辦。
自訴:請律師。直接到法院提告,無須透過檢察官,但證據力要充足。
「他字」案:屬於未判定案件,尚在搜集資料中的案件。
「偵字」案:屬於正式案件,進一部步做偵查的案件。
有證據被銷毀的疑慮時可提出「聲請保全證據」狀紙,倘若檢察官五日內不執行或駁回,則告訴人可再向法院提出,在收狀窗口遞狀。
檢察官偵辦後若判定,只有下列三種判定:(但有些刑事案,如:詐欺…等是不可撤案的)
[1] 起訴。
[2] 緩起訴 => 被告有權抗告。
[3] 不起訴 => 告訴人有權「聲請再議」,由上層單位做審查並處理,向地檢署遞狀即可。
若偵辦過程中,檢察官在偵查庭上辦案明顯不公,你可填寫「迴避狀」載明人事時地物向地檢署遞狀,還有,偵查庭上亦有錄音錄影為證,並請在狀紙上加一項證據「請調閱XX年度X字第XXXX號,偵查庭上之筆錄、錄影、錄音等記錄」,依此申請檢察官迴避。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明顯不公且違法,可順便遞出控告XXX瀆職罪狀紙,不用客氣,要提告檢察官瀆職罪,依刑法第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步驟二、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三、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枉法駁回「聲請再議」,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相關的司法人員。
步驟四、若在步驟二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倘若能百分之一百認定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枉法判決,最好以簽結書或判決書為證據,並說明如何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情行,將承案檢察官或法官列為被告,並將承案編號寫於狀紙上遞狀控告「瀆職罪」(刑法第124、125條),記得要附上簽結書或判決書以及原控告事證做為證據。待這位檢察官或法官被判決枉法「瀆職罪」時,再依此判決要求檢察署重啟偵查原被簽結書或判決的案件。
步驟五、好運的話,碰到明是非的司法人員算是幸運;倘若像我碰到這麼多位不能明是非的司法人員,那也沒辦法?不,以上述情形再告辦案不公或違法判決的檢察官或法官。就繼續告,告到底,如此才能讓司法回歸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價值。
步驟六、倘若都碰不到好運的話,請到監察院網站下載「司法陳訴書」,依其範本寫於紙上向監察院遞陳訴書,建請監察院調查並「彈劾」枉法的司法人員。
步驟七、寫"陳請檢察官評鑑"狀紙一式2份向律師公會申請須提供裁定不公的處分書說明不公的事實,並提供案件證據,以做為評斷是否確實枉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