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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房客請求收回房屋而房客置之不理,房東若能夠提出租賃契約、所有權狀、房屋課稅等證明,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法官手上庭期少,最快四、五個月判決就會出爐。但若房客提出上訴,所需時間會更久。

律師強烈建議,房東若提出訴訟,除了請求收回房屋,更要「善用訴訟」,可一併向房客請求逾期返還房屋的租金、違約金、不當得利,畢其功於一役。



應主動簡訊及電話聯絡請房客書面回應繳租租金之期日,如無回應則可視同違約土地法第100條第五款之規定,



房東可以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終止租約的表示,依照習慣,應以存證信函將意思表示記載其中寄送給乙。但是,存證信函該寄到那裡?一般建議正本寄到房客的戶籍地,副本寄到租屋處。如果存證信函,因為房客去向不明都沒人收件而遭退回,此時應將存證信函內的意思,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收到聲請後,裁定准予公示送達,再將公示送達登報後,就會生送達的效力。然後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就已經生效,接下來,就可以向法院訴請房客『遷讓房屋』,請求遷讓房屋起訴狀。



存證信函裡頭,要明確表示你確定要終止租約,同時給他一個期限(通常是十五天或月底)請房客必須在期限前將房屋清空;如果房客接到存證信函還是 置之不理,也沒有把房屋清空,房東就要進行下一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房客搬走。



租約到期若懶得換約,依《民法》第451條,定期租賃契約可能變成「不定期租約」,屆時房客或房東任一方想終止租約,只要依法先期通知就可隨時進行,但房東方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始可回收房屋。
想避免上述情形,可在簽訂租約時加註「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方應於短期屆滿時返還房屋……」之條約。

就是提告要求房客搬走。

重點:趕房客走之前,務必將法律關係終止掉,

這也就是要做第一步第二步的原因,

沒有終止掉彼此間租賃關係前,房東不能趕人。

另外有在網路上爬到一篇處理方法
這樣是否程序時間會縮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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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面對惡房客的同理,仍要理性面對,必須在具備終止租約事由的情形下(例如欠繳房租達2個月、有證據證明房客不正當使用房屋經制止不聽、符合租約的終止事由),先以存證信函、電話、訊息、當面等各種可以確實留下證據的方式,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離,房客超過期限不搬離時,才可以換鎖、斷水斷電、清空物品(但不能丟棄,還是要先放好通知房客領回)而收回房屋。

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業已消滅,則自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不構成本罪(23上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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